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6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者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日額的二倍計算。
被保險人因治療精神疾病住院者,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項保險金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乘以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治療精神疾病住院者,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項保險金的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二週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特定診療並已實際接受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倍給付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同一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不同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依各項特定診療分別給付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特定診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並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並已實際接受手術,且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七十五歲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六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並已實際接受重大手術,且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七十五歲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十二倍,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重大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重大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手術並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且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七十五歲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三十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的給付以三次為限。
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五歲(含)者,則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百倍為限額給付住院醫療特定費用保險金。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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