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者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日額的二倍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乘以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二週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特定診療且已實際接受特定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倍給付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同一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診療治療中,於不同特定診療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診療項目時,本公司依各項特定診療分別給付特定診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保單年度(含)後,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特定手術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十五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之重大手術且已實際接受重大手術者,本公司依其日額的二十倍,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重大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重大手術時,本公司依各項手術分別給付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時,被保險人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給付倍數未超過八百倍者,本公司按下表累計給付倍數所對應之活力65回饋金倍數乘以當時之日額,給付活力65回饋保險金。
| 累計給付倍數 | 活力65回饋金倍數 |
|---|---|
| 未超過200倍 | 50 |
| 介於200倍(不含)至500倍(含)間 | 40 |
| 介於500倍(不含)至800倍(含)間 | 30 |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倍數最高以二千倍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所繳保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本契約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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