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三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二倍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按其超過第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三倍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本契約條款第九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以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住院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含)以上之「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為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手術及處置、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於其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接受本契約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重大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五十倍給付「住院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住院重大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其所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一點五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含)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同一項「門診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次(含)以上之「門診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為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手術及處置、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單位日額」的七十五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且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申請本契約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入院日期或接受「門診手術」往前推算未曾因本契約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之間隔期間大於或等於三年時,本公司按本次「住院」申請之本契約條款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或「門診手術」申請本契約條款第十五條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卅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述可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健康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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