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於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該項手術之給付基數乘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本附約條款附表「外科手術表」所載的項目內時,本公司將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外科手術項目之給付基數,決定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因同一次住院,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應分別計算及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有二項以上器官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總額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三倍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且符合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時,其外科手術項目之給付基數超過百分之二百時,本公司除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單記載的「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給付之。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雜費補助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連續兩年未曾發生理賠者(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本公司於屆滿兩年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增加原購計劃別保險金(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及「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百分之廿,為「健康增值保險金」,而不另行收取額外的保險費。
若此未發生理賠的狀況持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日,本公司將再增加原購計劃別保險金之百分之十,為「健康增值保險金」,但此一「健康增值保險金」最高以原購計劃別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被保險人於申請任何理賠後,本「健康增值保險金」之增值比率將歸零重新起算。
前項連續兩年期間係以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日期起算。
1.保單生效日。
2.最近一次理賠事故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3.復效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治後,依其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喪失從事一切工作的能力,而無法經由工作獲得報酬(以下簡稱喪失工作能力),且此狀況持續超過一百八十天未能治癒者,本公司將溯自喪失工作能力診斷確定之日起,於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內,豁免下列二款之保險費:
一、保險費應繳日在喪失工作能力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退還已收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保險費應繳日在喪失工作能力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後者,且被保險人尚在喪失工作能力狀況中,要保人免繳該期應繳的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狀況持續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將豁免保險費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若被保險人仍處於喪失工作能力狀況中,本附約依本附約條款第十七條續約之規定自動續保且在續保期間仍適用前項一、二款豁免保險費之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該被保險人,而不包括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單位:新台幣元
| 計劃 | 基本計劃 | 計劃一 | 計劃二 | 計劃三 | 計劃四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 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4,000 |
|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 10,0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30,000 |
| 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 10,0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30,000 |
| 住院雜費補助金 | 250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外科手術或致成喪失工作能力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及保險費豁免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外科手術或致成喪失工作能力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保險費 豁免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第 4 頁,共 12 頁 銷售日期:112年2月9日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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