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於加護病房最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依本附約約定之每日給付金額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於燒燙傷病房最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該項手術之給付基數乘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本附約條款附表「外科手術表」所載的項目內時,本公司將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外科手術項目之給付基數,決定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因同一次住院,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應分別計算及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有二項以上器官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總額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三倍為限。
保險計劃表:
(單位:新台幣元)
| 計劃別 | 住院日額 保險金 | 加護病房日額 補助保險金 | 燒燙傷病房日額 補助保險金 | 外科手術定額 保險金 |
|---|---|---|---|---|
| 基本計劃 | 500 | 1,000 | 1,000 | 7,500 |
| 計劃1 | 1,000 | 2,000 | 2,000 | 15,000 |
| 計劃2 | 1,500 | 3,000 | 3,000 | 22,500 |
| 計劃3 | 2,000 | 4,000 | 4,000 | 30,000 |
| 計劃4 | 2,500 | 5,000 | 5,000 | 37,500 |
| 計劃5 | 3,000 | 6,000 | 6,000 | 45,000 |
| 計劃6 | 3,500 | 7,000 | 7,000 | 52,500 |
| 計劃7 | 4,000 | 8,000 | 8,000 | 60,000 |
| 計劃8 | 4,500 | 9,000 | 9,000 | 67,500 |
| 計劃9 | 5,000 | 10,000 | 10,000 | 75,000 |
主約被保險人本人:0歲至64歲。
主約被保險人配偶:14歲至64歲。
主約被保險人子女:0歲至22歲。
(主約被保險人及配偶附約可繳費至74歲,續保有效至75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附約可繳費至22歲,續保有效至23歲之保單週年日)
主約被保險人未投保本附約時,其配偶、子女仍可申請附加。
配偶及子女若有附加本附約者,必須於要保書詳填健康告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第 3 頁,共 11 頁 銷售日期:112年2月9日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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