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依約定給付「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進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30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依約定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進燒燙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60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該項手術之給付基數乘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總額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三倍為限。
主約被保險人本人:0歲至64歲。
主約被保險人配偶:14歲至64歲。
主約被保險人子女:0歲至22歲。
(主約被保險人及配偶附約可繳費至74歲,續保有效至75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附約可繳費至22歲,續保有效至23歲之保單週年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外科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第 3 頁,共 11 頁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五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 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 4 頁,共 11 頁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保單面頁所載最高續保年齡,子女得分別續保至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要…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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