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依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失能慰問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失能慰問保險金之申領以一次為限。
第一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於失能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24倍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二及其後之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每月按下表生活扶助保險金係數乘以保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惟不超過本契約滿期日之前一日。
| 重大失能給付保單年度 | 2~10年度 | 11~20年度 | 21年度起 |
|---|---|---|---|
| 生活扶助保險金係數 | 1 | 1.15 | 1.25 |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且本公司累計給付之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之600倍為限。
自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繳費期滿日前未曾申請過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自繳費期滿日起發生【失能慰問保險金的給付】或【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約定之保險事故,於受益人申領失能慰問保險金或重大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按應給付之保險金的20%,給付無重大理賠紀錄增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足歲,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費總和乘以1.02後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按保險費總和乘以1.02後所得之金額給付。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0歲~60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25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4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6 頁,共 22 頁 銷售日期:109年8月31日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壽險保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