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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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婦女於繳費期滿之日生存而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繳費期滿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繳別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如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全身紅斑性狼瘡性腎炎醫療保險金」。但本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四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如經婦產專科醫師診斷罹患或發生「妊娠期併發症項目」(詳契約條款)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給付比例,給付「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接受「特定婦科手術項目」(詳契約條款)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給付比例,給付「特定婦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經專科醫師診斷初次罹患乳房惡性腫瘤(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編碼174),並因而在醫院施行乳房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乳癌乳房重建手術醫療保險金」,每側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嬰兒於出生後且年齡滿七足歲前,如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缺陷兒項目」(詳契約條款)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先天性缺陷兒醫療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嬰兒出生時符合本契約定義之「早產兒」(詳契約條款)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早產兒醫療保險金」,雙生以上者按嬰兒數分別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四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分娩,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雙生以上者按嬰兒數分別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四項至第十項之各項保險金,其合併累計最高以本契約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為上限。當被保險人所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當時保險金額的三倍後,倘被保險人發生第四項至第十項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各該項保險金的責任,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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