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之「癌症」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百倍給付「癌症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癌症」和「特定傷病」或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種「癌症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癌症暨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名稱及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手術項目表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條款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單年度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橫跨兩保單年度,本公司係依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其相對應保單年度之實際住院日數,計算該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額保險金」時,並另按該次「住院日額保險金」之四分之一給付「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其保單年度大於或等於「醫療保險金開始給付保單年度」,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特定病房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橫跨兩保單年度,本公司係依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其相對應保單年度之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計算該次住院之「特定病房保險金」。
「特定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除按上述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契約期滿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千六百倍為限。
\*稱「當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本公司不提供住院醫療,其金額為零。
(二) 第十一保單年度至第二十保單年度:係指「保險金額」。
(三) 第二十一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1條) 康健人壽增享保終身醫療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增享保終身醫療保險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及「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部份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給付項目:癌症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定病房保險金、居家療養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項目:癌症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祝壽保險金。 達醫…第 3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8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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