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康健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住院最低給付5倍保額,超過10天一次給付15倍保額。

-特殊病房(加護、燒燙傷、負壓隔離)額外20倍保額。

-手術醫療保險金(比例)。

-手術慰問保險金(定額)。

-創傷縫合處置。

-無理賠增額最高100%。

-1-6級失能豁免保費。

-3600倍保額醫療帳戶。

-身故或祝壽最高領回105%所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內容

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給付內容
1.住院慰問保險金(註1)同一次住院日數保額
≦5日保險金額x5
6~10日保險金額x10
≧11日保險金額x15
2.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註1)保險金額x20
3.手術醫療保險金(註2)保險金額x10x5%~300%
4.手術慰問保險金(註2)保險金額x3
5.創傷縫合處 置保險金(註3)創傷之傷口大小 ≧5公分且<10公分保險金額x10x10%
創傷之傷口大小 ≧10公分保險金額x10x20%
6.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註4、註5)所繳保險費總和x105%-已申領各項保險金
7.祝壽保險金(註4、註6)所繳保險費總和x105%-已申領各項保險金
8.豁免保險費疾病或意外所致1-6級失能
1.~5.無理賠紀錄增額無理賠記錄期間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50%
5年(含)以上100%
醫療帳戶(1.~5.給付上限)(註7)保額x3,600

(註1):同一次住院期間,僅給付一次。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註2):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手術名稱對應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擇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且另依定額給付之「手術慰問保險金」亦僅給付一次。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條款附表二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條款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及「手術慰問保險金」。

(註3):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4):1.豁免保險費不計入已領各項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年期。

3.已申領保險金包含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4.給付後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5):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按所繳保險費數額計算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6):祝壽保險金(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周年日仍生存者)。

(註7):醫療保障3,600倍不包含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20年期:0歲~50歲 30年期:0歲~50歲
保障期間終身(保險年齡111歲滿期)
等待期疾病:30天
投保金額最低投保金額:500元 最高投保金額:3,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3條) 樣張 康健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康健人壽新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 常疾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住院慰問保險金、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 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 第八條至 第 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 第八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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