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保險金額」X5%~100%。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額外給付「保險金額」X5%~100%。
保險金額X2%X最高240個月
除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外,另額外保險金額X50%(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金額。
所繳保險費總和-已申領各項保險金br>
未滿16歲身故:br>
未滿15足歲身故:退還所繳保險費br>
滿15足歲後身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已申領保險金,最高給付所繳保險費總和100%(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的最大好處是不幸發生意外或因疾病致成「一至六級失能」時,不須再繳交保費,依舊可以享有原保單的保障與權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 保人或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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