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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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實際入住特殊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不論轉入、轉出特殊病房幾次,本公司皆僅給付一日「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特殊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之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法定傳染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3~55歲:5百~2千。
56~65歲:5百~1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成功 扣款,推定要保人同意續保。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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