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康健人壽「新福安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為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其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

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辦理住院日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應給付之「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依第一項計算所得金額之兩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事故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為三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四倍乘以其自第三十一日起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辦理住院日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應給付之「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依第一項計算所得金額之兩倍給付。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時,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四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居家療養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辦理住院日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應給付之「居家療養保險金」,依第一項計算所得金額之兩倍給付。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四分之一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門診日數以二十八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加護病房住院日數(含進住及移出加護病房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加護病房住院日數中計算「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辦理住院日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者,本公司就該次住院應給付之「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算所得金額之兩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含進住及移出燒燙傷病房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中計算「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三項特定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一百倍給付「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

「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每項特定疾病以一次為限。

特定疾病手術之施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本公司應給付之「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依第一項計算所得金額之兩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名稱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手術項目表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百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ㄧ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4條) 康健人壽新福安終身醫療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新福安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居家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加 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 疾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08.08(100)康商字第066號函備查 100.12.07金管保理字第10002204821號函核准 102.03.01依102.01.10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令逕行修正 103.05.01(103)康商字第072號函備查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已使…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 計已申領之 第十一條至 第二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給付餘額。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 第十一條至 第二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保險金額的五百倍 時,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條不受 第二條「疾病」定義中須持續有效三十日及「重大疾病」定義中須持續有效九十日之限制。 住院次…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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