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康健人壽「新恆享保終身醫療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再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居家療養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特定病房保險金」。

「特定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名稱及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比例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若超過被保險人契約期滿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之「一至六級殘廢」。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之當年度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任何選擇性的保費增加亦不列入豁免。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前,要保人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將當期已繳保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無息退還予應得之人。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9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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