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五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六日(含)以上且十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十一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五倍,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特殊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二十倍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次不得重複給付「特殊病房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條款附表二)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將依手術名稱對應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擇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條款附表二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條款附表二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手術慰問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條款附表三)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法定傳染病慰問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各項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或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但本公司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合前述可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50% |
| 5年(含)以上 | 100% |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或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或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出院日、手術治療日、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日或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康健人壽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樣 康健人壽終身醫靠終身醫療保險 張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 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 ,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 病檢查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 (本公司對法定傳染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開始,不適用本契約 「疾病」等待期間之約定。)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於部份年度超出該年度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 時「所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 第八條至 第 十四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前項所列應扣除之累計已申領之 第八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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