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本公司支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額保險金」時,並另按該次「住院日額保險金」之二分之一給付「居家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及「居家療養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特定病房保險金」。
「特定病房保險金」之給付,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合計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本附約同一住院日,不論進住移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名稱及附表所載比例最高者計算,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附表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附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附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治療視為本附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成本;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每月保險成本的支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外,本公司得由主契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保險範圍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 約定給付保險金。 住院日額保險金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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