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康健人壽「一路照護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失能補助按月給付,最高給付240個月。

豁免續期保費,保障最貼心。

失能保障一次給付,因傷害失能保障加倍。

身故最高可領回「所繳保險費總和」。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表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失能診斷確定之保險年齡給付比例
小於64歲(含)2%
65歲(含)以上3%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累計給付已達二百四十個月為限。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等應備文件後,持續給付十二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合併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契約訂立前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定義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康健人壽一路照護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 第5頁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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