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保險金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施行之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附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視為本附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八條之約定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 條 本附約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商品。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十年,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續保時之保險年齡最高以本附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 附約撤銷權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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