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續保)申領「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保險金」。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巴金森氏症」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嚴重巴金森氏症保險金」。
「嚴重巴金森氏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嚴重巴金森氏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依變更後之 金額為主。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 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若為「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若為「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或「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一日後或自復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 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開立並交付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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