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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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兩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四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植牙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七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已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植牙之部位再次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植牙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5條)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加值型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 完全殘廢保險金 100.09.01(100)康商字第078號函備查 100.12.07金管保理字第10002204821號函核准 102.05.24(102)康商字第013號函備查 103.05.01按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行修訂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拔牙」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3.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www.cig…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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