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活動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活動義齒為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固定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拔牙顆數乘以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接受植牙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該拔除牙齒位置所接受之植牙顆數乘以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植牙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牙冠時,本公司按裝設牙冠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裝設牙冠之顆數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給付「牙冠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牙冠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而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至六級失能」。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之當年度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括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任何選擇性的保費增加亦不列入豁免。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前,要保人仍應繳交本契約應繳保險費。
本公司確認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將返還確診日起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康健人壽從齒安心定期保險_保單條款 第6頁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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