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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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八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兩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四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植牙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七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二至六級殘廢,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之當年度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費,不包括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任何選擇性的保費增加亦不列入豁免。
本公司確定豁免保險費前,要保人仍應繳交本契約應繳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於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7 條) 樣本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安心型十二年期定期保險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投保時,「拔牙」及「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 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104.02.16康健(商)字第10400000120號函備查 104.08.04按104.05.19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 號函及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逕行修訂 1.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0800-011-709 2…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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