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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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活動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內:一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兩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活動義齒為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固定義齒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拔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內:一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兩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固定義齒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接受植牙時,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該拔除牙齒位置所接受之植牙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內:兩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四倍。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接受植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裝設牙冠時,本公司按裝設牙冠發生之保單年度,依裝設牙冠之顆數乘以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牙冠保險金」: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牙冠保險金」最高以三顆為限,但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所致裝設牙冠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4條) 康健人壽從齒好健康定期保險_保單條款 第1頁 樣張 康健人壽從齒好健康定期保險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 金。)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 死亡脫退因素,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拔牙」、「裝設活動義齒」、「裝設固定義齒」、「接受植牙」及 「裝設牙冠」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牙冠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110.01.01 康健(商)字第11000000040號函備查…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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