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臺銀人壽「全民照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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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1.住院日額保險金 | (1)第1~30日:「住院日額」x1倍x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60日為限)。 |

| (2)第31~365日:「住院日額」x2倍x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 2.加護病房保險金 | 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給付「住院日額」x3倍x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 | 1.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 2.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1日。 |

| 3.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給付「住院日額」x5倍x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 |

| 4.手術醫療保險金 【手術項目共1668項】 住院日額x手術項目倍數表(1~80倍) |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於「手術項目倍數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對應的給付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給付倍數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計算。 3.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 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最高以80倍為限。若該項手術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1)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2)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 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 |

| 5.住院處置保險金 | 1.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在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或「門診處置保險金」。 2.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或「門診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 「住院日額」x3倍 (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項給付以10次為限) |

| 6.門診處置保險金 | 「住院日額」x1倍 (同一保單年度內本項給付以10次為限) |

| 7.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註1)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項給付以10次為限)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手術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單年度,計算「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1.第1~第2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x10倍。 2.第3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x20倍。 | |

|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第1~7項之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其所投保「住院日額」之3,600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

| 8.祝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x1.06-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2)給付「祝壽保險金」。 2.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 |

| 9.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x1.06-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和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年繳保險費總和」(註3)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住院日額」對應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依實際各期所繳之繳別及期數計算折扣前所繳之保險費。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註1: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所稱之手術項目:1.人工水晶體植入術。2.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3.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4.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5.心律調節器植入術。6.腦室腹腔分流手術。7.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8.「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註3:「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本契約繳費期滿或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住院日額」對照之表定年繳保險費費率(不含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所計得之金額。

**投保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處置治療者,本公 司不負給付 第十條至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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