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類別 | 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投保一單位 |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投保一單位 | |||
|---|---|---|---|---|---|
| 給付項目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在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
| 給付金額 | 1,000 | 30,000 | 50,000 | 1,000 | 500 |
(1)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最低承保年齡與主契約相同,最高承保年齡為74歲。
(2)子女:0至22歲之子女、養子女。
| 主契約保額 | 100萬以下 | 101~300萬 | 301萬以上 |
|---|---|---|---|
| 最高投保單位 | 1 | 2 | 3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或續保保險費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停效時,本附約同時停效。 本附約保險費不得以主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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