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臺銀人壽「倍得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1.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按日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2.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在超過三十日者,超過三十日部分,本公司按日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中計算「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中計算「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ㄧ倍給付「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而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至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且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後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發生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領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無理賠記錄期間增額比率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10%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20%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30%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40%
6年(含)以上50%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五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五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七條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一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總額最高以所投保「住院醫療日額」之二千五百倍為限。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其所投保「住院醫療日額」之二千五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急)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八條至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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