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日依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一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超過三十日者,超過三十日部分,本公司按日依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加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中計算「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進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契約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出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累計至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中計算「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且每日門診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心臟、肺臟、胰臟、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的五十倍給付「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第二項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單年度,計算「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之十倍。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之二十倍。
前項所稱之手術項目如下: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五、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六、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七、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八、「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達保險年齡七十歲者,則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以其「住院日額」的一百倍為限額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申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時,本公司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擇優給付:
一、實支實付型
(一)每日病房費用: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其投保之「住院日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二)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6.手術費用。
二、日額給付型
住院費用:本公司按其投保之「住院日額」乘以「住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第 7 頁,共 12 頁(HY)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診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 不負給付 第十條至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