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單週年日當時「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眼睛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眼睛醫療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的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二倍。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三、經醫師診斷罹患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名稱表」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名稱表」所列項目)而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四、經醫師診斷罹患條款附表六「青光眼相關疾病名稱表」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條款附表六「青光眼相關疾病名稱表」所列項目)而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的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特定處置治療,不屬條款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手術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條款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的手術者,但因應醫療技術之進步所產生且經專科醫師認定為前述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項目,不在此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眼睛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符合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特定眼睛療養保險金」:
一、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的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二、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三、經醫師診斷罹患條款附表四「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名稱表」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附表四「黃斑部病變相關疾病名稱表」所列項目)而必須接受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的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或特定處置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四、經醫師診斷罹患條款附表六「青光眼相關疾病名稱表」的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條款附表六「青光眼相關疾病名稱表」所列項目)而必須接受條款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的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款給付次數,雙目合併以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特定處置治療,不屬條款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手術治療,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附表二「白內障手術表」、附表三「視網膜剝離手術及特定處置表」、附表五「黃斑部病變手術及特定處置表」及附表七「青光眼手術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的約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的手術者,但因應醫療技術之進步所產生且經專科醫師認定為前述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項目,不在此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第 24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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