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項次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
| 1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第1~30日:「住院醫療日額」x1x實際住院日數 第31~365日:「住院醫療日額」x1.5x實際住院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365日為限;但因分娩住院診療者,其給付日數最高為7日。 |
| 2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2x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 (含轉進及轉出當日) | 1.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90日為限。 2.同一住院日,不論住進加護病房幾次,均以1日計算。 |
| 3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2x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 (含轉進及轉出當日) | |
| 4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住院診療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 | 「住院醫療日額」x50%x實際門診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同一日之門診次數不論為一次或多次,均以1日計。 |
| 5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50%x實際住院日數 (含入院及出院當日) | 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以120日為限;但因分娩診療者,其給付日數最高為7日。 |
| 6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1.特定手術項目:「住院醫療日額」x30倍 2.非特定手術項目:「住院醫療日額」x10倍 | 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 |
| 7 |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 1.特定手術項目:「住院醫療日額」x10倍 2.非特定手術項目:「住院醫療日額」x5倍 | |
| 8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3倍 | |
| 9 | 急診保險金 | 因於醫院急診診療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診療超過6小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是否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接受急診診療分別給付如下: 1.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依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核付「急診保險金」。 2.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療費用之70%給付「急診保險金」。 | 每次給付金額,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為限,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 10 | 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 本公司按該次實際緊急醫療轉送費用核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 最高以「住院醫療日額」為限,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
| 11 | 健康增值保險金 | 於當次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前二個保單年度(含)以上,未發生第1~8項應給付之保險事故且本附約持續有效時,本公司另依當次第1~8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金額乘以20%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 |
|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 | 子女 |
|---|---|
| 0歲~70歲,續保至85歲 | 0歲~22歲,續保至22歲 |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
| 住院醫療日額新臺幣500元 | 住院醫療日額新臺幣5,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或續保 保險費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第 2 頁,共 12 頁(1P)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 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 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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