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法國巴黎人壽「網路投保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5 歲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一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 本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網路投保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 算保險費。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 本附約之最高續保年齡為六十五歲。前述續保年齡係以被保險人於 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續保時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 加算一歲。 成部分。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超過本附約之最高續保年齡者,不在此限。 名詞定義 第二…第 1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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