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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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如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
二、如被保險人因搭乘陸上、水上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陸海空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三、如被保險人於假日因搭乘陸上、水上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假日陸海空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各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下列約定給付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大眾運輸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搭乘陸上、水上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九倍給付之。
二、假日陸海空大眾運輸第一級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假日期間因搭乘陸上、水上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十九倍給付之。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高倍數給付該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前項所述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確定失能之日起,本公司於失能確定日及其每年之相當日依本契約條款附表二給付比例乘上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生活輔助金」予被保險人,確定給付期間為五年。
如被保險人於確定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給付之餘額,按年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程度二項以上時,本公司給付較嚴重項目之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生活輔助金。
如被保險人於確定給付期間內發生較嚴重程度之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將於其後每年之相當日改按較嚴重等級失能程度給付第一級至第三級失能生活輔助金,至原確定給付期間期滿為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責任: 退還超過部分之已繳附約保險成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定者不在此限。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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