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附約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本附約訂立後且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所致失能(本附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不予合併),符合本附約條款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之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附約訂立前所致成之失能,屬已發生之危險,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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