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法國巴黎人壽「借貸保險意外傷害給付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前述重大燒燙傷須符合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傷害失能者,本公司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上依被保險人的重大傷害失能程度對應於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所載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傷害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傷害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重大傷害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害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的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陸上、水上或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保單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 另按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 另按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另按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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