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因 第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契約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不符合主 管機關頒布之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保險金額、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有第五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 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 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或逾寬限期間未交付續保保險費者,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即 行終止。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六十五歲。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視 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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