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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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三、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三、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內: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於第三保單年度起: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3:「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率。
註4:「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千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再除以千元後所計得之金額。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即不再負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義務。
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如有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一給付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增額繳清保險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則本公司改以本項第一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第一項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一項給付方式外,要保人亦得選擇申請變更為下列二種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惟下列二種給付方式須於保單年度屆滿六年之翌日起始有適用:
一、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以現金給付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將本契約之回饋分享金按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終止時於本公司給付各項款項時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致本契約終止或本公司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時,一併將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若要保人未選擇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其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理。但因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其後保單年度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未滿15足歲:2萬美元~30萬美元。
15足歲以上:2萬美元~1,000萬美元。
※保額逾200萬美元者,須先洽妥臨分再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 7 頁,共 12 頁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第 25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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