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三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以本公司收齊喪葬費用保險金申請文件日為基準,按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人民幣即期買入匯率換算所得金額為準。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示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的喪失】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其受益權。 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 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比例分擔其責任。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 第三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以本公司收齊 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申請文件日為基準,按花旗銀行 他受益人。 台北分行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人民幣即期買入 匯率換算所得金額為準。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第二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 除】 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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