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附約續保前,如有依本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不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原因所致,已依條款第八條約定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與已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如要保人已依本附約條款第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前項應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
\*「輕度重大疾病」:1.癌症(輕度) 2.腦中風後障礙(輕度) 3.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4.癱瘓(輕度)
\*「重度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4.末期腎病變 5.癌症(重度) 6.癱瘓(重度) 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0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一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者,本附約效力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 止。 本附約被保險人得續保至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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