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一:本保險所稱重大疾病係指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殘障(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 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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