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一:本保險所稱重大疾病係指1.急性心肌梗塞(重度)、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後障礙(重度)、4.末期腎病變、5.癌症(重度)、6.癱瘓(重度)、7.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二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 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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