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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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依下列二者取其大者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2.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依下列二者取其大者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2.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1~6級殘廢之一,只要被保險人仍生存,每年按當時「保險金額」x25%x(50%~100%) 給付一次,最高給付20次為限。
*若同時符合第1級殘廢定義者,契約終止後,本公司仍繼續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至約定的給付期限或給付次數屆滿為止。
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發生並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於診斷確定日按當時「保險金額」x20%給付,給付一次為限。
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2~6級殘廢程度之一。
2.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之一。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下列二者取其大者給付,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2.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已申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被保險人同時有二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經「醫師」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限被保險人於110歲保單週年日前,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持續有效者方能領取。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合併以前的殘廢可領取較嚴重項目之「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時,自診斷確定日後,改按較嚴重項目給付「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但合併已給付部分最高仍以給付二十次為限;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之第1~6級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且就加重前之「殘廢安養扶助保險金」不再追溯給付其差額。
註4: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診斷確定符合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之特定傷病項目:
| 1 | 癌症(重度) | 6 | 肌肉營養不良症 | 11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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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7 | 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 12 | 帕金森氏症 |
| 3 | 良性腦腫瘤 | 8 | 癱瘓(重度) | 13 | 昏迷 |
| 4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9 | 末期腎病變 | 14 | 嚴重頭部創傷 |
| 5 | 運動神經元疾病 | 10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15 | 重大燒燙傷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八條)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本商品投保時,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特定傷病中癌症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特定傷 病於復效後之等待期間限制詳見附表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第 3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5 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 理:第 26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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