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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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確定初次罹患「輕度重大疾病」任一項時給付,給付1次為限:保險金額x10%
確定初次罹患「重度重大疾病」任一項時給付,給付1次為限,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2)按當時【保險金額、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最大值,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3)
1、當時保險年齡未達16歲:(註4)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當時保險年齡達16歲:按當時【保險金額、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最大值,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因意外致成1~11級殘廢者,按殘廢等級給付比例給付:(註5)保險金額x5%~100%
契約有效期間,繳費期間屆滿後起算滿10年仍生存時給付:(註2)【繳費年期x每萬元保額之年繳費率x70%,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x保險金額單位數
契約有效期間,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2)按當時【保險金額、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最大值,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2~6級殘廢程度之一:免繳爾後本契約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註1:「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乘以1.1倍,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罹患「重度重大疾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四者較早屆至之日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算。
註2:「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保險金額單位數」係指「保險金額」除以萬元後所得之單位數。
註3: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4: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5:「意外殘廢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十一條)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惟癌症(重度)及癌症(輕度)等待期間為九十日(但被保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之相關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第 4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一)】 其受益權。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輕度重大疾病」或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 「重度重大疾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 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三條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 及 第十四條保險金,以及 第二十條「豁免保險費」 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的責任: 他受益人。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遂)。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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