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友邦人壽「醫靶照防癌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並以一次為限,給付後契約繼續有效:(註1)

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5%】

第2保單年度以後: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0%】

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2)

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x 120%】

第2保單年度以後: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已繳保險費」或保險金額】三者取較大者

第2保單年度以後,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且自該相當週年日之前一日往前起算一年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依【保險金額 x 50%】給付(註 1、3、4)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之翌日起屆滿五年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滿之日起,即不負本給付之責

第2保單年度以後,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每屆「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仍生存,且自該相當週年日之前一日往前起算一年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重度)」並經醫院醫師指示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者(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依【保險金額 x 10%】給付(註1、3~5)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之翌日起屆滿五年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滿之日起,即不負本給付之責

依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已繳保險費」】二者取較大者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2、6、7)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2)

註1:「初次罹患」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且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者。

註2:「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癌症 (重度)」診斷確定、契約滿期當時之「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至前開期間所應繳之保險費總額(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註3:本給付不受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契約效力終止之影響。

註4:「診斷確定相當週年日」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 ( 重度 )」確診日起,以後每年與確診日相同之日期,若當年無相同日期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註5:「標靶治療」係指使用專一性的藥物,針對癌細胞特有的表面標記或訊息傳遞途徑,以小分子化合物或單株抗體加以阻斷,抑制腫瘤細胞生長或擴張,促進癌細胞死亡的一種治療方式。

註6: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7: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確定「初次罹患」癌症之給付方式請詳保單條款第20條。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15年20年
保障期間終身(至保險年齡100歲)
投保年齡20~60歲20~55歲20~50歲
保額限制20萬~2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第 1 頁,共 8 頁第 34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五條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友邦人壽的其他重大疾病險

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乙型)友全保終身保險友全保終身保險(108)友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友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甲型)友安心終身保險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癌症險等待期陷阱:90 日內確診,整張契約自始無效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