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友邦人壽「鑫柑保倍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人非法施行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三、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約定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守護心肝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三、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約定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守護心肝保險金。

守護心肝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者後取較大值,依兩者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即不再負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義務。

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如有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 於第六保單年度起: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3:「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率。

註4:「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千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除以千元後所計得之金額。

註5:「特定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三款各目情形之一者。

註6:本公司依約豁免保險費後,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之ㄧ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豁免保險費、第三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則本公司改以本項第一款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第一項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除第一項給付方式外,要保人亦得選擇申請變更為下列二種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惟下列二種給付方式須於保單年度屆滿六年之翌日起始有適用:

一、現金給付: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將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按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終止時於本公司給付各項款項時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致本契約終止或本公司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時,一併將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其孳息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則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 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 6 頁,共 18 頁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守護心肝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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