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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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第1~3保單年度身故時,按身故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x「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或【「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x1.1倍】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第4保單年度(含)後身故時,按身故當時【「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x「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x1.1倍】或【基本保額】三者之較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齡達111歲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x1.1倍】或【基本保額】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生命垂危」時,且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者,得在身故保險金範圍內,按被保險人指定比例貼現給付一次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因疾病或傷害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續期保費(不含其他附約)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比率。
註3:「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依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
註4:計算現值之貼現利率,以年利率1.75%計算之;被保險人申請將「身故保險金」全部貼現作為「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於給付後即行終止。
可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保單年度屆滿6年之翌日起亦可選擇「現金給付」或「儲存生息」。
※增額繳清保險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15條約定辦理;若回饋分享金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保單條款第15、16條所稱之「基本保額」、「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改按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本公司於給付保單條款第15、16條保險金時,應一併給付該金額。
職業等級1~3級:5萬美元~1,000萬美元。
職業等級4~6級:5萬美元~25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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