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生存保險金(註1) | 【自樂退規劃日起至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止】 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 1、年給付型:前一保單年度末之「基本保額」x24% 2、月給付型:以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x8.4% |
| 特定傷病保險金(註2) | 【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嚴重巴金森氏症或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依當時之下列金額給付,終身一次為限: 「基本保額」x5% |
|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於樂退規劃日後身故/完全失能,且未曾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依當時之下列金額給付: 「基本保額」x5%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 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註3、5~6) | 依身故當時之下列二者較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當年度保險金額」 假設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年歲前身故,改依下列方式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註4~6) | 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依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下列二者較大值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當年度保險金額」 假設被保險人保險年齡16年歲前致成完全失能,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 依當時之下列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保額」x24% |
註1:「樂退規劃日」係指保險年齡到達「樂退調整年齡」之保單週年日。「樂退調整年齡」分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65歲及70歲二種。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分為年給付型、月給付型;若要保人未指定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生存保險金指定受益人達2人以上、或「基本保額」未達5萬美元者,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以年給付型辦理。
註2: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詳細定義請參閱保單條款第2條。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5:加計利息,係以年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6: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10%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金額。本契約所稱「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千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乘以「基本保額」除以千元所計得之金額。
| 保單年度 | 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抵繳應繳保險費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現金給付(註1) | 儲存生息(註2) | |
| 未滿6年 | V | V | - | - |
| 屆滿6年 | V | V | V | V |
(註1)若當次給付之金額低於100美元時,則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註2)按每一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約終止時於給付各項款項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其「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辦理。但因要保人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若要保人未選擇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增額繳清保險之保險範圍與本契約同,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16條約定辦理;若回饋分享金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時,將一併給付依保單條款第30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所得之金額。
| 樂退調整年齡 | 65歲 | 70歲 |
|---|---|---|
| 繳費年期 | 6年 | |
| 投保年齡 | 0~59歲 | 0~64歲 |
| 保障期間 | 終身(至保險年齡100歲) | |
| 投保金額 | 【0歲~未滿15足歲】5千美元~15萬美元 【15足歲以上】5千美元~400萬美元 ※保額逾200萬美元者,須先洽妥臨分再保。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6 頁,共 12 頁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