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法定通用 4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或完全殘廢,除一般身故保險金、一般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之,給付後契約終止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基本保額,乘以當時所屬保單年度所適用之保險金額比率計算所得之金額。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且保險期間屆滿時不超過75歲。
* 繳費年期:躉繳、2~10/15/20/25/30年期。
* 保險期間:躉繳:2~30年;2~10/15/20/25/30年期:同繳費年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費用保險金」。 之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本契約,而契約之終止應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書面通知之日翌日零時起,開始…第 1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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