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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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2、「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
2、「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保險年齡達一百歲當時下列二者之較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基本保額」的3倍。
2、「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註: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萬元基本保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再乘以「基本保額」除以萬元所計得之金額。
註: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之「保險年齡」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率。
最低:30萬元。
最高:
職業等級1~3級:3億元。
職業等級4~6級:750萬元。
※保額逾6,000萬元者,須先洽妥臨分再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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