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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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並以一次為限:(註1、2)
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
第2~10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0%
第11~15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2%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2)
第1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x 120%
第2~10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第11~15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20%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特定)」者,除「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1)
第2~10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50%
第11~15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60%
依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已繳保險費」】較大者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2、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累積已繳保險費」x 50%】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2、4)
註1:「初次罹患」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且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者。
註2:「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癌症診斷確定、契約滿期當時之「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至前開期間所應繳之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4:每萬保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可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第 1 頁,共 10 頁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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