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註1) |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 2倍給付 |
| 特定傷病保險金(註2) | 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12倍給付 |
| 特定傷病安養扶助保險金(註3) | 被保險人領取「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每月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給付1次,保證給付120個月 |
註1:須符合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輕度特定傷病」者,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 倍為限。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註2:須符合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給付後契約即行終止,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2倍為限。
註3:如被保險人於「特定傷病安養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貼現給付剩餘之「特定傷病安養扶助保險金」,並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1)10年期:16~70歲
(2)20年期:0~55歲
(3)30年期:0~4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 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記載於保單面頁之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 更,則以變更後並記載於批註或批註書之金額為 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保險金額。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本契約所稱「輕度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 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契約生效日起,於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發生並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 經教學醫院之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定義之疾病或傷害,各項輕度特定傷病之等待期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間與診斷確定日之約定詳如附表一。 期…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