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1)0歲<=保險年齡<16歲: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保險年齡>=16歲:按身故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擇高給付 |
| 失能保險金 |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給付比例(5%~100%)給付 ※累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因意外致成第1~11級失能程度之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給付比例(5%~100%)給付 ※累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 失能扶助保險金 |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3%x給付比例(50%~100%)每月給付一次 ※合計最高給付240個月,其中前120個月為「保證給付期間」。保證給付期間內可選擇一次貼現給付。 |
| 復健補償保險金 |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x15%給付 ※限給付一次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因意外致成重大燒燙傷,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給付 ※限給付一次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總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擇高給付 |
| 豁免保險費 |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第1~6級失能程度之一或重大燒燙傷者,自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
(1)10年期:0歲~70歲。
(2)20年期:0歲~60歲。
(1)職業等級1~4級:30萬~500萬。
(2)職業等級5~6級:30萬~2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九條)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本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 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本商品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復效及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衛生福利部國民 健康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相關疾病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1第 3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三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 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之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日之利息。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其保險費已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者為被保 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 3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一項「意外失 能保險金…第 33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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